选任陪审员工作调研报告

选任陪审员工作调研报告

问:人民陪审员是专职的吗
  1. 答:不是,只是在开庭时去一下,平时都有自己的工作。
问: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作用?什么人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
  1. 答:人民陪审员现实意义和作用如下:
    1、有利于司法公开,体现司法公正。
    2、有利于案件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结率。
    3、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4、有利于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指慎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扩展资料:
    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
    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唯逗敬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指让权利。
    3、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4、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5、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
    6、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2. 答: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陪审与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为人民群众参与审判、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强审判监督提供了制度保证,对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推进司法民主进程、改善搏拆胡司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对法院公正执法、廉政为民的工作建设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1.有利于司法公开,体现司法御搏公正
    2.有利于案件审理,提高案件的审结率
    3.有利于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4.有利于基拦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3. 答: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年满二十三周岁;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山告弊重者不受此限。
    人们陪审员制度作逗族为现友冲有审判制度的有效补充,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发挥社会力量,使审判更公平,更公开,更合理。
问:什么是陪审员?如何产生?职责是什么?
  1. 答:陪审员:作为审理案件的陪审,辅助法庭工作。在我国,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以上。因犯罪受过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办案过程中和审判员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审员不需要通过,任命也要经过地方人大常务会议通过,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工资由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审员有的也参加案件的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有时也单独调解简易案件。
    产生: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为新中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奠定了宪法宴悄基础。1951年9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其第6条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滑祥陆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职责。
    工作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参加案件调查; 参加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信顷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 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 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 答:(1)人民陪审员,是指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
    (2)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橡谈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运闷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3)职责: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即审阅案件的材料,参与案件的调查,参加案件的审理,要梁悄碰参加案件的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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